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项目
1.博士后可通过申请国家资助项目(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等)公派出国(境)研修或合作交流。
2.因本人和合作导师研究项目的需要,博士后可申请出国(境)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
二、出国(境)期限
1.国家资助项目出国(境)期限按项目规定办理。
2.其他出国(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一般不得超出在站期限。
3.出国(境)博士后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30个工作日未归,即视为自动退站,学校直接给予退站处理。
4.出国(境)期限(包括延期期限)超出在站期限的,应同时办理延长在站期限的相关手续。
三、程序办理
1.国家资助项目:个人申请;合作导师、招收学院及所在流动站签署意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
2.其他项目:个人申请;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审批表》;合作导师、招收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出国(境)期间待遇
1.国家资助项目出国(境)的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学校薪酬待遇停发;
2.全职博士后短期出国(境)者,校内待遇不变,超过三个月者,学校薪酬待遇停发,出站考核达到条件者予以补发。
2.项目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出国(境)期间的待遇调整由招收学院(单位)自行决定。
五、外事纪律
1.博士后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2.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3.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回国报到
出国(境)人员派出期满后,填写《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境)回校报到表》,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
七、有关说明
进站两个月内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予办理短期出国(境);全职博士后出国(境)手续参照教职工出国手续办理;出国(境)期限一般不得影响按期出站;所有出国(境)博士后均需完成工作协议约定任务。
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如遇中期考核,应照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