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健全完善研究生成长成才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16号)和《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6. 在第一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
7.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60%,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在本学院排名前80%。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考试舞弊;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出国留学;自动退学;未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规定的学制年限发放。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下达总名额,根据学院在籍总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为科学、合理、全面地实施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动态管理及评定工作,全面考察硕士研究生学习能力、科研能力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情况,基本奖学金申请者总评成绩﹦课程学习规格化加权平均成绩+突出业绩分。最后根据总评成绩的排名确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级别及获奖者名单。总评成绩相同者,按照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确定排名。
第二章 课程成绩考核
第五条 基本奖学金成绩部分的考核按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由研究生管理系统直接导出。
第三章 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在第一、二学年内(当年8月31日前)公开发表(含接收)的CSCD期刊以上学术论文、申请的发明专利(以专利受理通知书为准)和参加“挑战杯”大赛(或其它省部级重要竞赛)获奖(省级以上奖项)均作为突出业绩,可享受加分。
第十五条 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如发表论文人数超过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则按基本奖学金申请者总评成绩计算原则进行排序。
论文加分:学术论文必须是(1)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的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第一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按50%加分),第一导师必须在论文作者中挂名,导师必须为论文的通讯联系人;(3)论文为已公开发表的,或已正式接受的材料学科领域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论文)。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非材料学院的不加分,论文作者中无第一导师的不加分。论文应提供期刊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已经正式接收的文章可以参评,但要提供论文稿件,投稿信和正式接收函并要有导师签字认可。具体加分情况见下表:
论文类别 |
科研业绩加分 |
SCI源刊(大类一区) |
100 |
SCI源刊(大类二区) |
75 |
SCI源刊(大类三区) |
60 |
SCI源刊(大类四区) |
30 |
EI源刊和被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 |
15 |
中文核心期刊 |
5 |
附:各检索源期刊及分区以科研院和本院下发的收录期刊目录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发明专利加分:发明专利必须是以研究生排名第一(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视同研究生排名第一),申请单位为湖南大学材料学院的专利。已授权发明专利加60分,已受理发明专利加5分。同一项专利只取最高加分,不能重复使用。需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或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省级及以上奖项)等其他突出科研业绩需经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加分资格和具体加分分数。
第十八条 所有突出业绩和优秀事迹需经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加分资格和具体加分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学院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研究生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其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试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年9月30日